长大办通[2007]30号 2007年12月11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长沙学院委员会”、“长沙学院”(包括钢印)、“中共长沙学院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学院院长办公室”公章,校领导公务私章和各教学教辅机构、各党政管理机构、各党群组织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学校党委印章由中共长沙市委核定并制发,行政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核定和制发。
除上述两种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的刻制,统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
第四条 经校党委、行政批准新组建或改建的单位(部门),可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刻制公务印章。
现有公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单位(部门),可向学校办公室申请重新刻制。
凡新刻制的印章均须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刻制、启用印章的程序为:
(一)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开具介绍信;
(三)用印单位凭学校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和学校介绍信,到学校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四)重新刻制的印章启用的同时,旧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存档;
(五)新印章印模交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后,印章方可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印章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及带有学校全称的钢印、法定代表人公务私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管理;其他印章由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单位印章。
第八条 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监印人员要求综合素质好,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
第九条 印章须存放在牢固的保险柜或抽屉内并加锁,随用随开,用毕即锁。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确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学校印章外出时,用印单位必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监印人陪同一起前往。其他印章由各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每次用印,监印人员均需进行登记,必要时留存用印材料,年终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四章 学校党政印章的使用原则与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印章是学校党政行使职权的合法凭证,主要使用在学校对内对外出示的证明、证书、公文等文书上。使用原则如下:
(一)用印需先履行审批手续。用学校党委印章,需经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字同意;用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需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法定代表人公务私章、签名章,需经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同意;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的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二)监印人对用印有监督的权利和责任。监印人应认真审核用印内容是否经领导签字同意,是否有用印必要。
(三)用印必须符合要求,用印位置应确保骑年盖月,既不能压住正文,又不能造成印章与公文脱节,更不能在空白页上用印。盖出的印章应保证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做到不倒、不斜、不偏、不错。
(四)空白的信笺、介绍信、证明信不能用印。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报表、涉外信件、入党志愿书及以党委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等。
(二)行政印章用于校领导签发上报的文件、报表、合同书、协议书及以行政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退学证书、学历证明书、休学证明、进修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成绩单、聘书、奖状、涉外信件和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函、介绍函及学校发布的各类布告或决定等。
(三)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工作证、学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进修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
(四)院长印章、院长签名章用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退学证书、聘书和各类报表、合同书、协议书等。
第五章 学校党政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公文用印:主办单位拟稿→相关单位会稿→办公室秘书核稿→办公室主任核签→主管校领导签发→填写用印登记表→办公室监印员核对后用印。
第十五条 报表用印:制作报表→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办公室统计员备案、审核签名→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名→填写用印登记表→办公室监印员核对后用印。
第十六条 各种证件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名→填写用印登记表→办公室监印员核对后用印。
第十七条 介绍信用印:在本单位填写介绍信→本单位负责人在存根栏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办公室监印员核对后用印。
第十八条 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等用印: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校法律顾问室初审签名盖章→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名→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名→填写用印登记表→办公室监印员核对后用印。
第十九条 刊登广告、声明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名→填写用印登记表→办公室监印员核对后用印。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用印:受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办公室主任复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名→填写用印登记表→办公室监印员核对后用印。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特殊事务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名→填写用印登记表→办公室监印员核对后用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印章管理具体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