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作者:祝磊 时间:2007-12-11 点击数:

 

长大党[2007]49号 2007年12月11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组织或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校各级机关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我校各级机关或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了解学校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材料,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校信访工作归口党委(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管理,由分管学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主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处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综合协调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各单位受理的信访件,内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直接由本单位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向来信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作好解释工作。

(二)内容不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件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负责向信访人员说明情况。

(三)跨单位的信访,由最先受理的单位拟订方案,主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告来信来访人,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四)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件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的信访件,每季度末统计报送学校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受理的信访件,根据信访内容,分别自办、转办、立案转办。

第十条  对于内容涉及几个单位、情况又较复杂的信访问题,由学校办公室或有关校领导协调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电、传真及电子邮件。

(一)按照来信、来电、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有关内容,认真填写《群众意见处理单》。书信形式应将信纸、信封及其附件一并装订。

(二)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阅示。

(三)学校办公室受理的属于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来电等,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转有关单位办理,不宜转办的由学校办公室自办。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来电等,学校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学校办公室自办或交有关单位督办。

(五)对校领导或有关单位领导有参阅价值的重要来信,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主管校领导批示。送校领导或有关单位参阅。

第十二条  接待群众来访。

(一)认真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依据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紧迫性问题,在做好说服稳定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三)学校办公室接待来访涉及单位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转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四)来访者反映重大问题,接待者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审批,立案后交有关单位查办,查办结果应报告学校办公室。

第十三条  凡属转办、立案交办的信访件,由学校办公室依据《长沙学院督查工作暂行办法》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对转办、立案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校办审查存档;上级机关立案交办件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回报交办机关。

第十五条  结案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当事人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登记、受理的信访,一律由学校办公室回复信访人;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件,由各承办的单位回复信访人。

第十七条  凡经过处理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以信访人立户,按时间顺利排列编号,年终报综合档案室统一存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评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单位和个人。绝不允许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对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拖着不办,否则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文件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对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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