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系务公开规定

作者:祝磊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

长大党〔2015〕17号

为加强系(部、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营造和谐、团结的气氛,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确保系(部、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长沙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系务公开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系务公开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民主管理,切实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身权益。

2、真实及时原则。系务公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搞形式,切忌弄虚作假,力求做到真实,透明、公开。

3、突出重点原则。凡是关系到系(部、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均属于系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二、系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1.向全系(部、院)教职工公开的主要事项(涉及全校性事项由学校统一公布)

(1)系(部、院)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设置、办事流程、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2)系(部、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3)系(部、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4)系(部、院)教职工的引进调入、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以及职称评聘情况,以及须系(部、院)审核、推荐的课题、精品课程等的推荐与申报情况;

(5)系(部、院)师资培训、学术交流情况;

(6)系(部、院)经费的收支使用与管理情况;

(7)系(部、院)公费购置的设备、物品、书籍等资产的购置、使用情况;

(8)按有关规定应向教职工公开的其他事项。

2.向学生公开的主要事项(涉及全校性事项由学校统一公布)

(1)系(部、院)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办公地点等;

(2)系(部、院)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3)系(部、院)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系(部、院)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办法;

(5)学生奖、贷、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政策规定、评定程序及结果;学生评先评优、违纪处分依据及结果;

(6)各类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就业信息;

(8)系(部、院)学生活动费的收支使用与管理情况;

(9)按有关规定应向学生公开的其他事项。

3.系务事项如属于《长沙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信息,不得公开。

三、系务公开的程序

1、对于系务公开事项,各系(部、院)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召开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适时公开有关重要信息;

(2)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系务扩大会、专题会及时交流和通报情况;

(3)通过系务公开专栏、校园网、宣传资料、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形式,及时发布系务大事、要事及师生员工共同关注的问题等;

(4)其他适当方式。

对于本规定第二条第1款第(4)、(6)项以及第2款第(5)、(8)项所涉事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除主动公开的系务事项外,系(部、院)所属师生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师生的系务公开申请,系(部、院)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系(部、院)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系务公开申请,系(部、院)按如下规定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系(部、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职责单位的,向申请人告知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系(部、院)或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3、系务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法律、法规和学校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系务公开前,系(部、院)依照《长沙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对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由于保密审查失误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各系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系务公开台账,记录系务公开的时间、形式、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处理情况,系务公开资料应当立卷存档。

四、其他规定

1、各系(部、院)要成立系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系务公开工作,组长由系(部、院)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担任,成员不少于5人,须有分工会主席和专任教师代表参加。

2、各系(部、院)党政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系务公开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系务公开工作,把坚持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作为大事来抓,确保系务公开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3、系(部、院)在公开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主动配合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检查监督。

4.对在系务公开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群众不满意的,要查找原因,限期纠正,严肃追究责任。各系(部、院)系务公开工作须接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年度考评,考核评议结果与集体和个人的评优评先晋级挂钩。

5、各系(部、院)应当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公布本系(部、院)上一学年系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党政办公室。

6、各系(部、院)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部、院)系务公开的实施办法,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学院关于推行系务公开的意见》同时废止。

8、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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