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发〔201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学校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参照《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一律按本细则执行,系(部)信息公开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保卫处、宣传部、工会、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党政办公室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由学校给予专项经费、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保障,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所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信息公开包括学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
第九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学校教学科研秘密以及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主页信息公开专栏、学校所属各单位网站,是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学校综合利用校内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等,及时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党政办公室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校园网主页建立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所列内容,各单位应按照党政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其他须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须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信息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须信息制作、提供、保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提供答复意见和材料的,将申请转交该单位,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党政办公室,如需延长处理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党政办公室同意。
第十七条对于公开信息的申请,党政办公室根据情况不同按如下规定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包括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和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课题组负责人为本课题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校内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保密审查;
(二)对于重要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按如下程序进行:填写《长沙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产生、制作、获取信息的单位初审——党政办公室复审(必要时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信息,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本条所称“一般信息”,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和业务规则、惯例自行认定,一般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为重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与信息相关人员的意见,但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信息公开单位应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须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严格执行的保密要求,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政办公室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湖南省教育厅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党政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或对信息来源与内容有疑问的,可通过各种方式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处理,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或者予以澄清,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长沙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 2014年11月1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