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作者:祝磊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

长大党〔2014〕4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学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师生员工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日工作由校级党政领导轮流接待。根据接待议题,必要时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可参与接待。

第三条校领导接待日接待的对象为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有关决策、决定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协调、帮助的事项,均属校领导接待的内容。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的安排、记录以及校领导批示的督办、协调和结果反馈。

第六条校领导接待教职员工每周安排一次。具体时间和地点在每周主要工作安排表上提前通知。

第七条来访人员应服从接待安排,自觉维护学校秩序,按时到达接待地点,就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每次不得超过5人。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并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第八条负责值班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能答复的当面予以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要说明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涉及其他校领导分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协调解决。

第九条党政办公室要提前将有关材料报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做好接待准备,并根据校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交办有关部门落实。凡明确了解决期限的,要督促落实。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每学期开学初对校领导具体接待时间作统筹安排。当班接待领导如另有安排不能接待时,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其他校领导负责接待,并就接待安排做相应调整,确保每位校领导的接待次数。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须在党政办公室协调、督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审阅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党政办公室反馈给来访人。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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