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实施,加快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长沙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章程实施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理念,坚持心中有章、良章配套、依章办学、违章必究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章程实施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定期研究章程实施工作,学校各二级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实施章程的职责。
第二章 章程实施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长沙学院章程委员会(以下简称“章程委员会”),作为负责章程实施的专门机构,成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校友会秘书长和校学生会主席组成。
章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两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
章程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章程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章程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章程实施制度的拟定和执行监督;
(二)章程解释案、修订案的组织起草;
(三)规范性文件和办学行为的合章性审查;
(四)组织开展章程实施情况检查;
(五)受理违反章程的举报和投诉;
(六)其他与章程实施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章程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章程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
(二)章程委员会委员须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
(三)章程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应到会委员须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可通过章程修订案草案,其他事项须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同方可通过;
(四)章程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章程委员会决议制作,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章程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与会人员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三章 章程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组织统战部须将章程学习纳入新提拔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新提拔干部通过章程知识测试(闭卷)后方可正式任职。
第八条人事处须将章程学习纳入新进教师入职教育内容,安排章程学习专题讲座,并向每个新进教师发放学校章程单行本。
第九条学工部须将学校章程全文编入《学生手册》,发放给学生,做到每个学生人手一册。各二级学院须将章程学习纳入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组织新生开展学校章程的专题学习。
第四章 章程的解释
第十条下列机构或者人员,可以申请学校党委会对章程条款进行解释:
校领导;
学校二级机构;
校教代会5名以上代表联名;
教职工10人以上联名;
学生30人以上联名。
第十一条申请解释章程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列明请求解释的章程条文,阐述对章程条款进行解释的必要性,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盖章(签字)。
解释章程的申请经秘书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报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进入章程解释案起草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秘书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针对申请解释的章程条款,组织起草章程解释案草案,必要时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三条章程解释案草案经章程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定发布,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四条出现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校教代会20名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同意,可启动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修订工作由章程委员会负责,具体由秘书处组织实施,必要时成立由有关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章程修订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相关专业论证,并与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教育厅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六条章程修订案草案经章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程序依次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七条章程修订案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后,学校通过OA办公系统和校园网首页向社会和校内全文公布修订后的章程文本。
第六章配套制度的建设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要以章程为准则,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理念,全面清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加快形成以章程为统领的完善、规范、统一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部)要依据章程和学校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本学院(部)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二级学院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牵头起草的学校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相关会议审议审定前,必须报送秘书处进行合章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七章章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章程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章程以及学校主要配套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落实章程和学校主要配套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章程实施工作情况须纳入党委工作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章程实施情况须纳入校长工作报告内容,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二级机构及全体师生员工均有权就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研究拟定处理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章程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