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学院合同审批及签署授权的决定

作者:祝磊 时间:2018-01-17 点击数:

长大发〔2018〕4号

根据《长沙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长大发[2017]7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本人现就学校合同的签署以及校长权限范围的合同审批事项授权如下:

一、经费开支金额在业务分管校领导立项权限内的采购类合同,授权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和签署;

二、经费开支金额在财务分管校领导立项权限内的采购类合同,授权分管该经费开支所涉事项的校领导审批和签署,但经费开支事项须先行报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三、经费开支金额在校长立项权限内的通过询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电子卖场方式签订的采购类合同(含采购文件所附合同文本),授权分管该经费开支所涉事项的校领导审批和签署,但经费开支事项须先行报业务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和本人批准立项且合同实质性条款未超出立项范围;

四、经费开支金额在校长立项权限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签订的基建工程类采购合同(含采购文件所附合同文本),若合同所涉事项已先行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合同实质性条款未超出立项范围,授权分管该项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和签署;

五、经费开支金额在校长立项权限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签订的后勤维修工程类采购合同(含采购文件所附合同文本),若合同所涉事项已先行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合同实质性条款未超出立项范围,授权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和签署;

六、经费开支金额在校长立项权限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电子卖场方式签订的货物类采购合同(含采购文件所附合同文本),若合同所涉事项已先行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合同实质性条款未超出立项范围,授权分管货物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和签署;

七、除法律事务办公室另有拟办意见,不涉及学校房屋、场地以及其他重要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的非采购类一般合同,授权分管该合同所涉事项的校领导审批和签署,若涉及经费开支且开支金额超出该校领导审批权限的,参照本决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授权审批和签署。

八、涉及学校房屋、场地以及其他重要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的非采购类一般合同,若合同所涉事项已先行经本人审批立项,且合同实质性条款未超出立项范围,授权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九、本授权决定所称“合同实质性条款”是指关于标的物名称、数量(规模)、合同价款、合同期限等方面的条款。

十、本授权为概括性授权,若须向合同相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按《长沙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另行办理授权手续。

十一、对于本授权范围内的特定合同,确须授权被授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审批和签署的,须经本人另行授权。

十二、对于未纳入概括授权范围的合同事项,若须授权审批或签署,由本人另行授权。

十三、授权期间,本人仍保留有对授权范围的合同直接予以审批和签署的权利。

十四、授权期间,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或业务工作分工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审批和签署由接替工作的业务分管校领导行使。

十五、本授权决定从颁布之日执行,在本人任期内有效。本人对授权事宜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按新的授权决定执行。

授权人:杨小云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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